买卖穿山甲登报“写检查”,不妨作为典型做法来推广

 近日,一则发布在省级媒体上的《道歉声明》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21位涉嫌买卖11只穿山甲的被告人登报道歉,表示自己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月9日《扬子晚报》)

过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般都是处以罚款、追究刑责,此番却多了一项在报纸上写“检查”。据报道,这是江苏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将21名被告人告上了法庭,除了承担88万元的民事赔偿和将面临的刑事责任,还需通过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毋庸讳言,该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这方面来说,理当予以严惩。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纵观刑法条文,相对于很多罪名来说,对此罪的处罚力度已是较为严厉。

但就执行来看,过去不少涉及穿山甲买卖的刑事案件,罚金的金额最低只有两三千元,不少不法分子虽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都缓期执行。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登报“请罪”,加大了违法成本,降低了再违法的可能,更关键的是通过大众传媒达到轰动效应,警示全社会民众,将教育意义最大化,让拒绝买卖成为从官方到民间的共识。

而纵览既有的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广告,常见的包括以诉诸恐惧的策略,呈现动物的生存处境和拟人化情感,唤起人们的悲悯情绪,或是邀请众明星为生命呐喊,号召大家降低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与上述形式相比,让犯罪嫌疑人在媒体平台现身悔过、陈说利弊,把买卖濒危野生动物与诸多可怕后果联系起来,提醒广大有交易意愿者谨记危害性,无疑将对买卖行为产生较大的遏制作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类似的公益诉讼在整个诉讼体系中是缺位的。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出现此类案件时,倘若社会组织未能提起或者缺乏调查、取证能力,检察机关就应充分履行职能,努力消除公共利益保护的空白。此次江苏公益诉讼案的办理,通过要求嫌疑人集体登报道歉,警示和教育全社会共同努力,有益于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真正成为每位公民的应有之义,未来不妨作为典型做法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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