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十条”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以下简称《十条》)。《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十条》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涉民企刑事犯罪、依法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处理涉企业互连互保案件、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诉讼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十条》重点考虑司法政策层面,基本不涉及工作机制问题,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内容涵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司法政策。

  强调平等保护理念

  坚持罪刑法定慎用强制措施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关键在于落实“平等保护”的理念。很多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者反映,他们在与国有企业、大企业发生纠纷时,往往受到不平等对待。

  “因此,《十条》开宗明义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端正司法理念,消除民营企业疑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锦标介绍。

  为此,《十条》明确,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避免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忽视民营企业正当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人身权利。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刑事犯罪历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对此,《十条》明确,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逃税、行贿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慎采取刑罚手段,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申诉案件,坚决纠正冤案错案。

  周某、黄某挪用资金宣告无罪案便是典型案例。

  周某任威海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同时还担任某钟表公司、某实业公司、某模塑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工作均由某钟表公司的财务处统一管理。因某模具公司成立验资时部分资产不符合验资规定,某实业公司便转入58万余元进行验资,验资后该笔资金继续留在模具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后期为满足经营需要,某钟表公司为某模具公司支付设备、装修、职工社保等各种款项共计48万余元。2008年,因某实业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作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某安排财务人员黄某将某模具公司账户内的500万元通过某钟表公司转入某实业公司,用于偿还贷款。2017年3月,模具公司汇出的500万元全部回款,钟表公司与模具公司之间的往来资金全部结清。

  2018年2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将周某、黄某诉至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某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等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并指令黄某将模具公司500万元资金挪至其他公司使用,属于企业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公司法,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名被告人从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周某、黄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案例,山东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鲁统民介绍,本案无论从调配资金的主观故意还是挪用的客观行为上看认定两名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明显不足,且从我国企业经营的现状看,在股东基本重合的私营企业集团内部,互相拆借、资金调配行为经常存在,应受公司法规制,如均按犯罪论处,既违背社会现实,也违背立法保护所有者权益的法理,更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吴锦标还解释道,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关乎民营企业生存,必须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慎重采取刑罚手段,防止轻易入罪,即使入罪也要准确把握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轻罪重判。同时规定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畅通救济渠道。 

  此外,吴锦标还介绍,实践中,无论是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还是对企业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十条》明确,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对已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依法缓解融资难问题

  规范审理涉企互联互保案

  “这是民营企业反映最多、最头疼的问题。”吴锦标在谈及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坦言。

  为此,《十条》第5条规定,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等行为,积极运用调解等解纷方式,促使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依法审查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依法审查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保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对民间借贷中以不合理收费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实践中,民营企业互联互保案件多发、高发,在山东省尤为突出,很多优质企业因连带担保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

  为此,《十条》明确,在担保案件中,担保人提供一般担保、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优先执行债务人。

  “本条旨在避免‘处理一个担保案件,倒闭几个优质企业’现象。”吴锦标介绍,在担保案件中,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理应成为第一顺位还款责任人,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财产难变现而担保人财产易执行,就首先考虑执行担保人。该条同时对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案件作了规定,在连带担保方面有所突破。对于连带担保案件,只起诉担保人的,可以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意在避免债务人不参加诉讼,导致事实难以查清,也防止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损害担保人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十条》规定,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我全程参与了《十条》的制定过程,它的出台给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我要及时把这个好消息带给大家。”山东优能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帅亮进高兴地说,特别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涉企业互连互保案件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规定,会让民营企业很受益。

  保护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严格限制认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还没有从经济交易的‘管制型’思维中走出来。”吴锦标非常坦诚,他介绍,只有交易尽可能多地达成并顺利完成,市场才有活力。

  为此,《十条》规定要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政府在招商引资后经常违反承诺、协议,严重影响营商环境优化的现象,《十条》明确,对行政机关违反协议、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因上述原因导致涉民营企业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返还投资权益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针对涉民企债权案件执行,《十条》明确,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企业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确无偿债能力且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企业经营者,不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十条》还提出,推行诉讼服务网上办理,实现立案、交费、送达、保全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一次办好。加强人民法院与非诉解纷机构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建立共建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纠纷的多元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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